我国消费税的影响以及改革的方向是许多人关注的一个问题,据了解,分为五种情况:一是我国消费税的影响以及改革的方向;二是消费税的作用;三是结合实际谈一谈我国税收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方向;四是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特点,内容和方向是什么;五是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的影响。那么,小编今天为大家一一介绍,下面一起看看!

1,我国消费税的影响以及改革的方向

一、对现行消费税制的评价与分析一是消费税的功能定位单一。
二是消费税征税范围越位与缺位并存。一方面,现行消费税把某些生活必需品和少数生产资料列入了征税范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过去被认为是高档消费品的商品已逐步成为人们的生活必需品或常用品,使消费受到限制,不符合我国消费税的指导原则。在几个消费税税目中,包括了黄酒、酒精、轮胎等项目,对这些消费品或生产资料征收消费税,势必使人们对必需品的消费受到限制,部分行业生产发展受到影响,不符合我国的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要求,导致了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越位。另一方面,现行消费税未把一些高档娱乐消费纳入征税范围。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仅局限于传统货物品目,而未涉及对消费行为的调节。现在一些高档娱乐消费,如歌舞厅、高尔夫球、保龄球等活动价高利大,对其征收一道消费税,既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财政收入,又能起到限制高档娱乐业盲目发展的作用。此外,未将一些对环境危害较大的消费品列入征税范围。
三是消费税税负不尽合理。我国现行消费税税率的设计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平衡财政收入,税负的不尽合理削弱了消费税作为调节性税种应有的职能,也是我国消费税欠税严重的重要原因。
四是消费税征税环节过于单一。我国消费税实行单一环节课税制度,主要确定在生产环节或进口环节纳税。征税环节过于单一,在实践中带来不少问题:
一是征收中生产环节难以准确确定。
二是给偷逃税者以可乘之机。
三是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
四是增加了管理的难度。
五是消费税计税方式价内税透明度不够。消费税属于间接税,有价外税和价内税两种计税方式。西方国家多采用价外税形式,我国采用价内税形式。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带来诸多问题:
一是认识上产生误解。
二是价税不分,影响价格透明度和税收透明度,消费者购买物品所付的款项无法区分价款与税款。
三是作为价内税,消费税依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四是价内税与价外税并存,给会计核算和统计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2,消费税的作用

消费税是世界多数国家普遍开征的重要流转税之一,在各国的税收制度中都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我国的消费税制度始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其作为我国重要的税种,通过对一些特定消费品征收一道消费税,纠正消费者的偏好误差,纠正负外部性以及调节收入分配。具体作用:
一、体现消费政策,调整产业结构。如为了调节特殊消费,将摩托车、小汽车、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列入征税范围;为了节约一次性能源,限制过量消费,将汽油柴油等油品列入征税范围。
二、正确引导消费,抑制超前消费。目前只对目前属于奢侈品或超前消费的物品以及其他非基本生活品征收消费税,增加购买者(消费者)的负担,适当抑制高水平或超前的消费。
三、稳定财政收入,保持原有负担。通过征收消费税,把实行增值税后由于降低税负而可能减少的税收收入征收上来,基本保持原产品的税收负担,并随着应税消费品生产和消费的增长,使财政收入也保持稳定增长。
四、调节支付能力,缓解分配不公。开征消费税有利于配合个人所得税及其他有关税种进行调节,缓解目前存在的社会分配不公矛盾。消费税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消费税以税法规定的特定产品为征税对象。即国家可以根据宏观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的要求,有目的地、有重点地选择一些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以适当地限制某些特殊消费品的消费需求,故可称为消费税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二是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我国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确定在生产环节(金银首饰除外),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容易被消费者所接受,可减少消费税对社会的影响。同时,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在应税消费品脱离生产环节进入流通领域后,就不再征收,具有征收环节单一性的特点。
三是消费税是价内税,是价格的组成部分。即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四是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也就是说,它可以根据每一课税对象的不同特点,选择不同的征收方法。即可以采取对消费品指定单位税额依消费品的数量实行从量定额的征收方法,也可以采取对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制定比例税率依消费品或消费行为的价格从价定率的征收方法。
五是税率、税额具有差别性,可以根据消费品的不同种类、档次(豪华程度、结构性能)过者消费品中某一物质成分的含量,以及消费品的市场供求状况、价格水平、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等情况,对消费品制定高低不同的税率、税额。
六是消费税税收负担转嫁性。也就是说,消费税无论是在哪个环节征收,也无论是实行价内征收,还是价外征收,消费品中所含的消费税最终要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有些消费税,直接由消费者负担,例如就消费行为征收的筵席税。
七是消费税没有减免税。消费税选择征收的消费品一般为需求弹性较大的非生活必需品,是由有相应消费能力的消费者负担的一种税,不需要通过减免税来满足不合理的消费需求。为了公平税负,确保国家财政收人,充分发挥消费税调节社会特殊消费的作用,除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外,其余应税消费品一律不得减税免税。对我国现行消费税制度的完善,首先可以更好地增强人们对消费税的理解,引导居民健康的合理消费,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其次可以一定程度上改善我国现阶段贫富差距大的现实,调节收入分配,缓解社会的不公平现象。最后对消费税制度的研究也可以更好地落实我国导向性政策的实施,对新一轮税制改革提供了明确方向。法律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3,结合实际谈一谈我国税收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方向

一、税收制度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的法治化程度仍需进一步提高。为防止政府公权对私人产权的肆意侵犯,民主国家一般均确立了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即“有税必须立法,未经立法不得征税”的原则,并且这一原则大都写入了宪法。而我国宪法中关于税收的条款仅为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找不到关于纳税人权利的相关规定。从理论上讲,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要求税收要素和税收程序法的基本方面,均由立法机关立法,税收征管程序中的具体问题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法规来规范。从我国目前各税种的法律层次来看,大多数是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立法层次较低。 (二)税收调控经济的功能还比较弱。我国现行税制体系格局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确立起来的,随着国际经济环境变化和国内经济发展,经济运行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而税收在发挥引导产业结构调整、解决收入分配、促进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调控经济过热或过冷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陷。目前的主体税种增值税仍为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资本密集型企业的发展,税收在引导企业技术升级、提升经济增长质量方面仍有缺陷。
二、完善我国税收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税制改革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就必须贯彻“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的原则,建立有利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税收制度,构建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协调发展及有利于收入分配的公平,有利于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使用,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税收制度。 (二)税制改革与法治化建设相适应。党的十七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和立足点,要求有健全的税法体系: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并接受行政司法机关和社会监督,纳税人能够依法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税法面前人人平等。因此,税制改革必须坚持法治化原则,纳税人、税收行政机关都要服从于法,法外无税。推进税法体系建设,积极参与税制改革、税收立法调研,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三)逐步推进主体税种和地方税体系建设的改革。继续推进增值税转型,力争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在转型的同时,要推进增值税的“扩容”,即把有条件实施增值税的营业税税目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稳步推进营业税改革,适度调整部分营业税税目的税率和计税依据,消除重复征税的问题。全面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和办法。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全面总结开展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工作经验,继续研究完善物业税改革方案及其配套措施。以开征物业税等为契机,研究构建持续稳定增长的地方税体系,以使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力事权相一56一统一,进一步完善分税制,更好地配合并促进公共财政体制建设,为社会提供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 (四)强化税收调控功能,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制体系。第一,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促进自主创新、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的税收制度体系。一方面完善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促进自主知识产权研发应用的税收政策,另一方面加大对高科技产业、涉农产业、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产业的税收支持力度,建立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鼓励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和促进公共文化事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第二,建立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税收制度体系。继续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推进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同时继续完善消费税制度,加大对高消费行为的税收调节力度;针对收入存量,则要完善财产税制,加大对个人存量财富的调节力度。积极鼓励慈善捐赠事业的发展,通过加强对“第三次分配”的税收引导促进收入的公平分配。第三,建立促进资源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税收制度体系。在所得税、流转税的改革方面,进一步突出对环境保护、能源节约、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政策引导,形成全方位、多环节促进资源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税制体系。第四,建立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税收制度体系。在继续完善促进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和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税收政策及继续深入推进区域性优惠政策向产业性优惠政策转移的同时,针对不同的主体功能区,完善相应的区域性税收政策。区域协调发展还要求我们完善增值税、所得税等一些主要税种的收入归属机制,妥善处理区域间税收分配关系,保障区域间合理的财政利益。

4,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特点,内容和方向是什么

对高收入人员征税问题近来成为各大媒体报道的热门话题。收入差距在扩大、个人所得税要完善、逃税者应进班房,这些议论显示出方方面面对我国税制改革问题的关注。我国税制的根本问题是经济结构与纳税人结构错位从大方面看,有两个基本趋势潜在地决定着我国社会分配的表层和税制改革的方向。
一是世界性的知识革命过程中呈现的两极分化。早在10年前,芝加哥大学经济学教授K·墨菲就通过一系列研究揭示,在当今社会里,决定人们间贫富差距的第一位的原因是由知识累积所形成的人力资本,而不是对物质资本的占有。2002年5月,哈佛大学教授P·阿格亨撰文指出了两个重要现象:收入在不同群体(受高等教育与没受高等教育群体)之间的差距在扩大;收入在教育水平相同的群体内部也拉开了距离。工资结构与技术创新过程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知识与技术的创新必然扩大收入的鸿沟。
二是我国市场转型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结构与纳税人结构之间错位。国有经济已经不是经济主体了,但是仍然是税源的主体;非国有经济已经是三分天下有其二,而其在全部的税收贡献中,则只有三分之一左右。粗略计算发现,1999年国有工业企业产值在全国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只有30%,但国有企业上缴的国税则占全部内资企业上缴国税的66.8%。在内资企业上缴的地税中,国有企业的上缴份额也达到56%。这就是说,我国的经济结构与纳税结构是倒挂的。导致这种倒挂的根由,是税制调整的滞后。我们已经鼓励民营经济迅速发展了,但在税制上仍依赖于过去向国有企业征税的办法,目前的工商三税(增值税、营业税与消费税)从本质上说,与20世纪80年代政府对国有企业开征的工商税有很大的继承性。这种税制对于国有企业来实施也许是有效的,而对于民营企业开征可能就不那么有效。要不,为什么有那么多人会铤而走险,伪造与买卖增值税的假发票?如果不从制度上深思一下毛病出在什么地方,仅仅强调稽查和打击可能难以根本解决问题。错位主要源于营业税而非个人所得税问题今夏热衷讨论的似乎是个人所得税问题,媒体的焦点在明星、冒尖人物上。其实,个人所得税不是经济结构与税收结构倒挂的主要原因。我不否认有的特殊人物在漏缴个人所得税,也不否认个人所得税有改进、完善的必要。但我认为主要问题是税制本身天然地不能有效地向民营企业与个体工商者征税。这里最应讨论的不是个人所得税,而是营业税。按我国税法,营业税是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而开征的。按此定义,营业税的对象包括了第三产业的主体。第三产业在90年代的中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到2000年,第三产业的产值已占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的33.2%,即三分之一,而在该产业内,民营企业已经占绝大部分。营业税是按营业额核算的,可有几家民营企业会如实报告其营业额呢?餐后付账时,有几次能顺利地要到发票呢?营业税的征收问题与激励机制有关。在美国,住店,吃饭,付款时消费者与买其它商品一样,在该付的商品价格上会加上一定比率的消费税。提供服务的企业明明白白地看到,这笔税是由消费者付的,其漏税的动力便大大下降了。在我们这里,尽管营业税也是由消费者缴付的,但这笔税(5%)是隐含在价格里面的,服务单位往往认为这笔税是企业在缴纳,由此便会助长其漏税动机。为了逃税,索性连营业额也虚报,办法是不给发票。不信你查,有几家餐厅备有发票本?我们的工商三税的设计有其道理。对于形成物质形态的商品的劳动,开征增值税;对于不形成物质形态商品的劳务,开征营业税;除此外,还再加一道网,消费税。但既然企业对消费税漏缴的动力小,为什么营业税不能与消费税统一呢?其中的麻烦有三:
一是若营业税与消费税统一,那增值税也该与营业税、消费税统一,则就要改增值税为消费税,这是一个颇伤脑筋的敏感区。
二是要变营业税为消费税,除非服务费降价,否则在原来的价格上再加一道消费税,老百姓难以承受。政府之所以选择汽车、金银手饰等十来种特种商品开征消费税,也是由于这些是有钱人想买的东西,在价格上再加一定比例的消费税,买者能承受。
三是若由消费税来统一营业税与增值税,则会引起连锁反应,这样一来,对于直接的生产活动就都无理由征税了,这会导致许多税种的取消,税收的稽征会转向流通与消费环节,则目前的税制便要大改。任何人想到这里,都会犹豫的。改革营业税等税种,扩大消费税的征收是大势所趋但扩大消费税的征收面是大势所趋,而且对国家是有益的。而消费税扩大的趋势实质上会最终影响我国目前这种以增值税为主体的税制。应该认识到,增值税与营业税,又正是民营企业与个体工商者漏缴税的体制基础。不信,可以统计一下谁是购买假增值税发票的主体?至于民营企业与个人隐去、漏报自己的营业额,这是日常生活中妇孺皆知的事实。有一个谜,存在于我内心已有一年多了:说起来民营企业发展比国营企业好,可为什么在股市上已上市的民营企业的绩效一般不如国有企业好呢?股市是一道无情的坎,民营企业的声誉还不足以比过优秀的国有控股企业。而纳税表现,可能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如果民营企业上市的先决条件是先补缴全部税款,先让会计事务所严格查一查,这对相当一批民营企业来说,会是难以承受的“上市成本”。我并不是主张现在就大改我们的税制。税制需要稳定。与任何体制变迁一样,渐变是一种低成本的改革方式。在目前的税制前提下,可以着手做的,当然是加强对企业、个人的会计审稽与督查,包括对个人所得税的严格征收。但作为决策者,不妨想一想,中国的收入差距扩大难道主要是由于个人所得税漏缴所引起的吗?把税收问题的注意力引向加强直接税,或对于资本所得征税,是否是正确的税制改革方向?我国的税制本来就落后于世界潮流,而最近20年来,国际上税制改革的潮流是轻直接税、重视以消费税为主体的间接税,这是发达国家经历了从上世纪30年代至80年代初这半个世纪的以直接税为税收主体的过程后,所作出的改革。其理论依据是,当今的市场是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垄断势力比比皆是,政府税收类似于垄断的价格加成,若政府对资本所得征税,就会在垄断价格加成上再进一步使资本品价格偏离边际成本,使资源配置愈加扭曲。这番道理,诺贝尔奖经济学得主米尔利斯教授已经讲了30年了,最近又由K·贾德讲了一遍。这对重视所得税,轻视消费税的政策与舆论导向,应该是一种严肃的警示。如果要说公平,中国最大的问题还是城乡差别。拿个人所得税来说,起征点是月收入800元。若用这个标准对待农民,则广大农民不应承担所得税。但农民实质上承担了另一种个人所得税——农业税。税法说明,农业税开征的理由就是为了调节收入,因而农业税是农民承担的所得税。其实,农业税是一开国就开征的老税种,以前有其开征理由,到今天每年税额也不到500亿元。理论界与政策研究部门已多次提出取消它算了。这里,只是从公平的准则出发建议取消农业税,让全民在按所得纳税这一点上实现公平。总之,我国税制进一步改革的方向,应是从根本上确立调节收入分配的原则、改变中国目前的这种税收结构与经济结构倒挂的现象。开征遗产税,扩大消费税,取消农业税,可能是近期可以做的三件事。至于打击、消除少数人凭权贵暴富,这已经不是税制改革的范围。因为征税,历来只是对合法的行为与收入开征,对于非法行为,不是征税,税制是无奈的,而要依法加以打击、取缔。

5,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的影响

由于营业税主要是地方税,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营改增”成功的同时也带来一个问题,就是地方税收受到影响。虽然“营改增”后通过增加地方共享比例予以补偿,但并不能完全补偿地方的损失。因此,在当年进行“营改增”之时,即有消息说,将来可以将消费税由纯中央税划归地方税而补充地方财政的不足。消费税是我国的一个比较大的税种,年收入达到万亿元规模。将消费税划归地方,可以极大增强地方财力,加强地方支出能力和责任。现在,这项改革终于出台,这是央地税收划分的一次极为重要的举措。此次消费税改革,不但将消费税划归地方税,而且还将从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这项技术性的改革,也将产生一些重大影响。将消费税划归地方税,为什么要改变目前的征收方式呢?这主要是因为作为消费税课税对象的消费品的生产和消费,在各地分布很不平衡。有些地方是某种消费品的生产大省,其产品在全国各地被消费;但有些地方是消费大省,却并不是这些应缴纳消费税产品的生产大省。以白酒为例,我国白酒的生产大省,主要分布在西南,但是这些白酒的消费者在全国各地,消费税也是由全国消费者缴纳贡献。在消费税作为中央税的时候,不管在生产环节还是零售环节征收,税收都是中央的,与生产地和消费地没有什么大的关系。这种情况下,征收成本最低的方式就应该是最适宜的征税方式。国内外数百年的征收经验证明,从征收成本来说,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最省事。所以,目前的征收环节,国内消费税主要是在生产环节,进口消费税在进口环节。但如果消费税划归地方税,那么,就不能只考虑征收成本,还要考虑税收的公平分配问题。从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税收就会落到生产所在地和进口所在地政府囊中。但事实上,消费税本质是由终端消费者负担的,是由各地的消费者贡献的。完全由生产和进口地政府独享消费税,真正贡献了税收的地方却享受不到税收的好处,当然不公平。这样的不公平,在营业税时期也是有过教训的。营业税是一种地方税,但是一些营业税是由企业总部所在地征收的,结果在全国各地开展业务,营业额很大的一些公司,其营业税最终缴纳到总部所在地政府,这对于非总部所在地是非常不公平的。这种状况一直到“营改增”后营业税消失,都没有解决。现在,消费税划归地方,将消费税征税环节从生产和进口环节移到零售环节,就可以避免当年营业税那样的不公。消费税变为地方税,将成为地方政府最为稳定的收入来源,也是地方最大的税种。如果地方政府不切实改善营商环境,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促进和提升消费活动,那么,就会影响政府的税收,影响政府职能的发挥。所以,消费税划归地方,将征收环节后移,也可以诱导地方政府增加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当地商业繁荣。当然,这种改变应该不会造成反向诱导,即各地政府都争相去扶持商业,而忽视生产。虽然消费税不在生产环节征收,但生产环节仍然要贡献增值税,地方政府可以由此获得一定比例的共享,而且发展生产首先能够提供就业岗位,而促进就业也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责,所以,可以合理推定,地方政府不会由于消费税的后移而忽视生产。但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也有不利影响,这些不利影响也应该被认真对待,努力克服。一个不利影响是,这种征收环节的后移会加大征收成本。在生产和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税务部门要管理的主要就是为数有限的生产厂家和海关。因为厂家和海关数量有限,管理起来就相对简单方便。如果将征收环节后移到批发和零售环节,批发零售环节必然要多于生产厂家和海关,这样可能会增加税务部门的管理难度。如何减少征收成本,当然需要认真对待。另一个不利影响是,征收环节后移,税收总额一定会增加,很可能增加消费者税负。消费税额的计算方法是销售额乘以税率,而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显然,从生产厂家再到批发商再到零售商,每增加一到环节就必然要增加价格和费用,有些商品零售价远远高于出厂价。那么,越到后面的环节,销售额越大,税额就越多。从政府来讲,增加税收自然是好事,但也可能增加消费者的负担。所以说,征收环节的改变可能意味着一次涨价。当然,由于价格弹性不同,增加的税额也可能被经销商消化一些,但总的来说,主要是由消费者承担。这个问题,恐怕也是应该深入研究,把不利影响控制到最小。此次消费税改革,对于调整中央和地方的分配关系,增加地方财力,具有重大意义。此项改革完成后,地方政府有了稳定可靠的财源,可以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同时也可促进减少对土地财政的依赖。这正是人们拭目以待的。
总结:以上就是编辑整理关于《结合实际谈一谈我国税收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方向》原创优质内容解答供参考,希望能帮到您。